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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白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现住个旧市**出租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阮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个旧市人民路和顺商厦门口,因之前在“一小窝”酒吧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一事,便借故生非,持长刀、匕首等工具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致两人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阮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尚某某及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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