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2001********,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尚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蜂巢一民宿容留陈某某(未成年)、龚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4月2日,尚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路速8酒店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10日,尚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湾附近一民宿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4月11日,尚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路速8酒店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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