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46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民警金某某、洪某某、协警陈某某等人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江南洲际酒店门口处理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闹事警情。被告人尚某某用言语辱骂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对犯被告人尚某某强制传唤至北白象派出所。在北白象派出所过道内,民警洪某某欲用警务通对被告人尚某某进行身份核查时,被告人尚某某用脚踹民警洪某某右手,致警务通砸在地面。随后,被告人尚某某被带至候问室,被告人尚某某用手殴打协警陈某某头部,致协警陈某某眼镜被打落在地。民警洪某某、陈某某无伤势且无财物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证、接警单详情、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视听资料证据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海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联系方式131*******)现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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