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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合同诈骗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在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农商行)贷款18.9万元,期限三年,以其名下位于泾川县城关镇泾州街农业局住宅楼2-304室做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该房房产证存于原泾川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已并入泾川县自然资源局)。贷款到期后,尚某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尚某某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提供了其名下该房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信息,伪造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并以此证件做抵押在被害人袁某某处借款10万元,扣除利息2万元后,实际借到8万元。同时,尚某某和袁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借款到期后,因尚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袁某某将其诉至泾川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做出民事调解书:尚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前分3次偿还袁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76万元。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尚某某口头承诺偿还借款本息,但一直未履行。2019年8月21日县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但两次拍卖均流拍。2019年10月21日泾川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14日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房屋买卖协议、借款合同、民事调解书、裁定书等书证;证人樊某某、尚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旭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2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5页。

3.随案移送物证2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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