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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受贿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白银市****中心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现住白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尚某某白银市****中心营业部公积金提取业务窗口工作期间,利用其受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务便利,由唐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某某等四人负责联系提取人,由唐某某提供虚假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通过被告人尚某某的窗口办理业务,被告人尚某某未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违规帮助79名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15余万元,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130624.66元。其中收受唐某某好处费23笔44466.66元,收取李某某好处费22笔71911元,收取某某好处费10笔13114元,收取何某某好处费1笔1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白银市****中心证明、户籍证明、微信收付款明****;3.证人陶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石楹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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