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兰考县仪封乡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所。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BF3726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兰考县关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仪封乡政府西100米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8mg/100ml。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尚某某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一份;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助理检察官:胡亚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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