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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已缴纳)。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孙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车行驶至**线43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3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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