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沿胶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附近被胶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抽血照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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