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委员会**小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20年7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与贺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尚某某和贺某某使用贺某某手机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牛某某到几人开房入住的本市碑林区大差市**酒店房间**房间内提供性服务。被害人进入房间后,尚某某先假借扫码付款名义,将牛某某的iPhone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715元)抢夺过来,贺某某随即将被害人摁倒在地上以压制其反抗。尚某某、贺某某二人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手机支付密码后,从被害人牛某某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分四次共转出1750元至尚某某个人微信账户,后尚某某、贺某某遂逃出酒店乘坐吴某某提前联系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在出租车内贺某某让吴某某将牛某某支付宝账户中500元备用金转至吴某某支付宝个人账户,后三人在本市**街将被抢手机以1320元价格卖出。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牛某某,被抢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565.29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抢手机所卖得的部分赃款追回人民币1207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

4.微信截图、转账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

5.鉴定意见书;

6.嫌疑人户籍信息;

7.赔偿谅解协议;

8.被害人陈述;

9.同案犯供述;

10.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静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