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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赤峰市敖汉旗****村。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振兴大街与园林路交叉路口时,与相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尚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驾车跟随尚某某至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大街赤峰东货站路段处,将驾车逃逸的尚某某截停。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5.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000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检 察 员:周东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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