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尚**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V****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杜化路与西南京路丁字口东时,被依法查获,经鉴定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新娟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尚**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