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居委会**路**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 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迎宾一号椰子鸡”饭店饮酒吃饭。饭毕后,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1****的“奔驰”牌小型客车离开饭店。22时15分许,尚某某驾车途经吉阳区迎宾路与西泽南路交汇处路段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506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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