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室(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街道办事处**队**号)。因违反消防法,于2009年3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47分,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绿、灰出租车从新郑市文化路苑陵中学行驶到新郑市新烟街滨河帝城,后被匿名群众举报,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尚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申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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