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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3********,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里**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无照驾驶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9),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代理检察员:  冯立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 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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