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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6日2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大众轿车路过泌阳县***乡**新型冠状病毒卡口时,被告人尚某某不听从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逆行撞上路边土堆,随后被黄山口派出所民警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161号鉴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兰芳

马东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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