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李原乡卫生院门口附近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尚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尚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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