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19〕142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尚某某在肥西县华南城舅舅家中吃饭期间喝了酒。当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67***号小型轿车沿集贤路行驶至竹西路交口附近,与同向行驶由何某某驾驶的皖AQ0***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后继续行驶至望江路停下。被告人尚某某报警称系汪某某(女,1995年**月)驾驶皖A67***号小型轿车撞到他人车辆,后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车辆行驶图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有顶包行为,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20201112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卷、到案经过壹份及情况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