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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电器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南江县**街道**大道**段**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由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1社唐某某住宅至南江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行至南江县杨坝镇柏林村一社(小地名:高家湾)处右转弯时,撞上道路左侧的水泥墙,造成车辆及水泥墙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南江县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1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在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南江县**街道**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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