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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209831982********,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镇****,中技文化,系**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鄂K****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沿S115线由北往南行驶至52KM处(孝昌县周巷镇新龙村路口),超越前方同向正在左转弯由汤某甲驾驶的鄂K****6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车(车上乘坐汤某乙)时,两车相撞,造成汤某甲、汤某乙二人当场死亡,树木、苗圃受损,鄂K****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鄂K****6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K****6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车、鄂K****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等物证;2.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6.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车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林堂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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