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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村**组,现住丹江口市**镇**园**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7时57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往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万达广场一号门路段时,撞上由李某甲驾驶的正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致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经认定:尚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脾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玉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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