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公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村**号。因饮酒驾车,于2016年1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2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单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附近时,将行人李某某撞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经鉴定,李某某所损伤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伤特征,造成头部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天民
代理检察员谢囡囡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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