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鸡东县****,住鸡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8时35分,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黑G****8号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鸡东县鸡东镇北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四中学大门东侧9.3米处时,将前方道路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徐某某撞倒,被害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符合生前与运动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颈椎离断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鸡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尚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尚某某积极抢救,主动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档案、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0接线记录、通话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交通肇事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检察官助理: 方思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其家中,联系电话:186467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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