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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号三轮摩托车由镇宁自治县往**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线**处时,将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后尚某某将车辆驾驶至**镇**村**组停放,到附近山上躲藏并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拆卸。次日,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一处重伤及多处轻伤,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经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返还凭证、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预交款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致他人重伤及多处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自首、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到三年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琳

检察官助理:孙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8637****。

2.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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