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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3日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L*****的白色轻型货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受降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与步行的李某某相撞碾压后,又与步行推着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刮蹭,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尚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尚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收到条及谅解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宏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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