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非中共党员,住南召县**镇**村**附近(户籍所在地:方城县**乡**村**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驾驶豫R*****轻型货车,沿S2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骨伤病医院门口路段时,将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韩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韩某某受伤、豫R*****轻型货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韩某某送至骨伤病医院抢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9年12月16日,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尚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方6万元并履行到位,被害人的损失由被害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害方对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4、证人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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