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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和妻子尚某某到田某某居住的位于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讨要债务。因田某某不在家,其妻子牛某某要求胡某某夫妇离开她家,但胡某某夫妇拒不离开。为索要债务,尚某某住在了田某某家。期间,牛某某多次要求尚某某离开,尚某某拒不离开。后牛某某带着孩子到父母家居住。胡某某夫妇为了方便进出,将田某某住宅门锁更换。同年12月9日晚18时许,胡某甲、陈某某在胡某某的指示下,将田某某找到后从民乐县*小区强行将其带至田某某家。后胡某某、尚某某对田某某进行辱骂,胡某甲、黄某某等人与田某某发生撕扯。后田某某妹妹田某甲及妹夫雷某某赶来,张某某、黄某某、尚某某又与田某甲发生争吵并撕扯。雷某某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理。胡某某、尚某某于当日离开田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锁芯一把;

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乐县人民医院就诊费用清单等书证;

3.证人胡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田某甲、雷某某、胡某乙、牛某甲、刘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牛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为索要债务进入田某某的住宅并长时间居住,经被害人要求离开而拒不离开,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怀民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锁芯一把。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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