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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胡某某等六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万载县**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街道**小区****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号**期**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舍憋狼”,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街道**小区*栋*楼。2016年4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专科文化,万载县****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拐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龙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万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同月20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3月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尚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辛某某、易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辛某某、易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易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辛某某、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在万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胡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容留尚某某、辛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容留辛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胡某某在宜春市**区**大道**号**二期**室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宜春市**区**大道**号**二期**室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宜春市**区**大道**号**二期**室家中容留辛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宜春市**区**大道**号**二期**室家中容留王某某、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在万载县**栋**室家中容留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在万载县**栋**室中容留尚某某、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龙某某在万载县**栋**室家中容留尚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四、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万载县**栋**单元**楼家中容留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万载县**栋**单元**楼家中再次容留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万载县**栋**单元**楼家中容留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五、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区**号家中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区**号家中容留郑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区**号家中容留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区**号家中容留郑某某、尚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区**号家中容留杨某某、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六、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家中两次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家家中容留杨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家中容留辛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家中容留辛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辛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胡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晓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龙某某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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