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24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4月2日中午、4月8日中午和4月9日上午,被告人尚某某先后四次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天尊网吧开设包厢房间,在房间内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吸食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2020年4月3日下午、4月13日下午和4月20日下午,犯罪嫌疑杨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天尊网吧开设包厢房间,在房间内和被告人尚某某一起吸食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2020年8月30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坝口巷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同日12时30分许许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池湾路将被告人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款截图、开房记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含可待因成份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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