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0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和**里**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2019年3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2019年3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崔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将本案退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5日重报本院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共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3年始,被告人尚某甲、崔某某、王某甲经各自上线发展加入以金某某为首的“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张某甲、张某乙、吉某某、尚某乙、宋某某、秦某、王某、王某乙等人加入其传销体系,成为其伞下成员,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其中,至案发时,被告人尚某甲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均已晋升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尚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华府**号公寓楼**号房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辽宁省开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抓获;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山东省泗水县公安局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流水凭证、原始传销体系图、传销工资发放表、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崔某某、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某尚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绍柏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尚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被告人崔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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