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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史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襄汾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小名“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乡**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汾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汾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号**幢**单元**层**号。因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汾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在襄汾县**铁厂盗窃该厂存放在西厂烧结开闭所处的高压电缆线,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的高压电缆线拉出厂,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经襄汾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24720元。

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在襄汾县**铁厂盗窃该厂存放在西厂烧结开闭所处的高压电缆线,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的高压电缆线拉出厂,后将盗窃电缆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经襄汾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18720元。

2019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张某乙在襄汾县**铁厂盗窃该厂西厂存放在烧结开闭所处的高压电缆线,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将盗窃的高压电缆线拉出厂,后将盗窃的高压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刘某某。经襄汾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3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冲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成某某、史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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