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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刘某某抢劫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51991********,本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811991********,本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经密谋后,于2019年6月29日11时许,将被害人马某某约至涧西区黄河路与延安路口的全季酒店内,使用事先准备的迷药将被害人马某某迷晕。趁马某某被迷晕之际,尚某某与刘某某使用被害人手机内的美团借贷申请网络贷款7000元,到账后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钱转出,后又转至尚某某的手机内。尚某某、刘某某各分得赃款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转帐记录、银行流水、指认照片等;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药物麻醉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叶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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