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乙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22号

被告人尚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关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宝安区沙井乐营酒吧上班的被告人尚某乙知道被告人关某乙能帮忙买到毒品,尚某乙于是跟同事庞某某说,如果有人要买毒品就找自己。2020年5月10日,庞某某与尚某乙约定以10000元向尚某乙购买15个毒品,并按尚某乙的要求支付了1500元定金。尚某乙通过关某乙找到被告人关某甲,向关某甲购买16个毒品,并先给关某甲转账500元。2020年5月12日,关某甲带着在阳江酒吧捡到的16个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中亚硅谷热血运动馆与庞某某交易,尚某乙自己留下1个疑似毒品,当场收取庞某某8000元,尚某乙转给关某乙好处费800元。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缴获16个疑似毒品(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2020年5月16日,民警在龙华区抓获被告人关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调取手机号135*******(尚某乙)的通话记录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乙、关某甲、关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