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号,住保德县**。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在保德县东关镇**附近,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晋******)被保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次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尚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晓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德县**,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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