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尚广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静海区**镇**道**号(户籍所在地:本市静海区**镇**村**区**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广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3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尚广发将其本人名下牌照号为津******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卖给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签订《二手车收购合同》。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尚广发以丢失为由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与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完成交易。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尚广发以做生意亏本、需要资金为由,以上述车辆作抵押,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尚广发给付利息约人民币7000余元后逃匿。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3日将被告人尚广发列为外逃人员,2019年7月3日将其抓获归案。赃款已被被告人尚广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收购合同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尚广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广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尚广发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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