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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小军、王某甲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尚小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小军、刘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王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乙、袁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王某丙等人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大兴区等多地,刻意寻找饮酒后驾车人员,通过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钱财。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5月8日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科创九街与经海三路交叉路口南侧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田某某(男,36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乙、刘某甲于2018年6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环岛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高某甲(男,27岁,河南省人)索要人民币1.9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于2018年9月1日21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次北路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王某丁(男,44岁,山东省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甲于2018年10月3日0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与丽槐街交叉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高某乙(男,41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0.8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甲、王某乙于2018年10月21日1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常路良乡六中西墙外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解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袁某某、王某甲于2018年11月24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张某甲(男,44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2.7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0日21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徐尹路尹各庄路口西侧50米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王某戊(男,26岁,北京市人)索要人民币0.8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伙同王某甲、刘某乙、郭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水色时光四区门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张某乙(男,50岁,湖北省人)索要人民币0.45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王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王某丙于2020年1月1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九厂路和高白路交叉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刘某丙(男,30岁,河南省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尚小军、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王某丙、于2020年1月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乙、袁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尚小军、刘某甲、袁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王某丙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小军、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7.其他: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小军、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王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王 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量刑建议书》16份。

6.随案移送:小型普通客车2辆、手机9部等。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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