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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山西左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某某云兴镇云新东大街27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期满后自动解除,于2018年7月1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期满后自动解除,于2019年11月2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郝某某多次出售毒品。左某某公安局民警2017年2月17日在其住处查获灰褐色粉末状毒品0.4585克,2017年08月08日,在其住处查获灰褐色粉末状毒品3.47克,2018年07月10日在其住处查获灰褐色粉末状毒品0.14克,2018年08月06日,在其住处查获灰褐色粉末状毒品3.56克,总计7.6285克。经鉴定灰褐色粉末状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郝某某证言、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非法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永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左某某云兴镇云新东大街27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39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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