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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世雄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尚世雄,曾用名尚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世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尚世雄自称西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通过房管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帮助被害人吕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编造缴纳审核费、契税、大修基金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吕某某人民币共计278578元。其中,吕某某尚世雄交付现金人民币共210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尚世雄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78元,通过ATM机向尚世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690 )存款共计人民币107500元,后尚世雄将涉案款项用于挥霍。截至案发,尚世雄未能办理相关事宜,亦未归还涉案款项。经查,尚世雄不是西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刘某某”此人。2019年9月17日,尚世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凭条、情况说明、函、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尚世雄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世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世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因被告人尚世雄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尚世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尚世雄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苹果”牌7Plus型手机一部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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