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尕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22002********,藏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甘肃省卓尼县扎古录镇**村**村**号,现住址:东台市五烈镇**宿舍。被告人尕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尕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尕某某某三次在东台市五烈镇碧城尹某某超市快递点,乘隙窃得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快递,涉案总价值82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尕某某某在东台市五烈镇碧城尹某某超市快递点,乘隙窃得被害人薛某某的鞋子一双、被害人王某某的牛仔裤一条。经鉴定,被盗的鞋子价值599元、牛仔裤价值49元,总价值648元。
2、2021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尕某某某在东台市五烈镇碧城尹某某超市快递点,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刮毛器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元。
3、2021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尕某某某在东台市五烈镇碧城尹某某超市快递点,乘隙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外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8元。
被告人尕某某某被现场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两起盗窃犯罪事实,部分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尕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尕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尕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尕某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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