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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尕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桑科乡**行政村第**自然村**号,务牧。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尕某某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夏河县扎西奇街由西向东行驶,23时40分许,当行驶至夏河县人民医院门口处进入夏河县人民医院时,被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尕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往夏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5.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书记员:石晓云    

   2019年12月16日    

附: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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