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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尔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

被告人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79********,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乡**居民委员会。被告人尔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18日报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8月7日、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尔某某与赤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站对面树林里进行毒品交易。交易时,尔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赤某某,赤某某交给尔某某人民币200元,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于现场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称量,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08克。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当面称量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3.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理化)鉴字【2015】84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4.证人赤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贩卖海洛因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灼娟

2015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尔某某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赤某某(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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