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尔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9********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号。2019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将案件移送昭觉县公安局办理;2020年1 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尔某某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60号202室,用管钳撬断防护栏后进入室内,在客厅沙发上盗走一块英格纳牌手表和一条鳄鱼牌皮带; 12月24日5时许,尔某某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435号,用管钳撬断防护栏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块天梭牌女式手表。12月24日18时许,民警在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村一民房内将尔某某抓获,当场在出租屋内查获被盗物品和作案工具管钳。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799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