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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尔某某妞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尔某某妞,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现住于昭觉县**。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妞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昭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2月15日,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尔某某妞电话邀约孙某某(已判刑)为其运输毒品到昭觉县交给下家,成功即支付3000元的报酬。3月9日下午,孙某某乘坐尔某某妞联系的车牌号为川W****甲的出租车从昭觉县家中到西昌市与尔某某妞汇合,尔某某妞将孙某某带至西昌市石柱子路10号的一间仓库内查看毒品。随后,尔某某妞将孙某某带至西昌市体育馆内的一间租住房休息。3月11日上午,按照尔某某妞的安排,孙某某从存放毒品的仓库房拿到毒品后,乘坐尔某某妞为其预定的西昌市至金阳县的川W****乙客车前往昭觉县。当日11时许,当车行至昭觉县四开乡日历村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孙某某尔某某妞携带的麻布袋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1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82.3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在33.99%至38.10%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妞明知是毒品而雇人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4月26日

附:侦查卷宗肆卷、光盘柒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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