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5********,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尔几里格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凌晨,尔几里格伙同土某某窜至广汉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家属区,翻窗进入邱某某家中,盗走邱某某及其妻子手机两部;翻窗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欧格牌双肩包一个、周大福牌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枚和三星牌固态硬盘一个;翻窗进入余某某家盗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翻入易某某家盗走裤子一条,后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几里格、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尔几里格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尔几里格、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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