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085号
被告人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0********,藏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2013年9月12日其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小某某通过电话,邀约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和罗某某,到其经常居住的位于四川省中江县**镇**号安置房小区**栋**单**号的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小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与冰毒,采用烫吸的方式,四人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小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指认、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某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时美
检察官助理:邓 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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