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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小某某、斯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小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3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3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布某某,曾用名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3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斯某乙,曾用名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3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某、斯某甲、布某某、斯某乙(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小某某、布某某(磊某某 )、斯某甲在作案前一周商量偷羊,于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小某某伙同布某某(磊某某)骑摩托车从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阿山艾里嘎查来到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乌仁图雅嘎查牧民苏某某家草场内盗窃185只羊并赶到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阿山艾里嘎查牛头山南侧后,被告人小某某、布某某(磊某某)、斯某甲三人一起将盗窃的羊赶到斯钦图家。被告人小某某、布某某(磊某某)、斯某甲将盗窃的羊耳记剪掉并平分。被告人小某某将分到羊中的27只羊赶到自己母亲吕凤云家放养,分到卖羊款20,000.00元,分到的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布某某(磊某某)将分得的羊在自家草场内喂养。被告人斯钦图将分得的羊变卖后,赃款全部挥霍。经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185只羊价值274,890. 00元人民币。

2. 2018年09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小某某伙同被告人斯某乙(巴某某)骑摩托车在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赛胡都格嘎查吉日嘎拉白音家草场内盗窃153只羊,并赶到斯某乙(巴某某)家中喂养。被告人小某某、斯某乙(巴某某)将盗窃的羊卖给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巴根吐村村民王某某获得赃款94,000.00元。被告人小某某、斯某乙(巴某某)每人分得4万佘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经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153只羊价值166,290. 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一辆红色铃木牌150型号二轮摩托车;一辆红色本田牌125型号二轮摩托车。

2. 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表;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发还清单;

(6)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3. 刘某甲、图某某、那某某、隋某某、池某某、石某某、乌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吕某某、哈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苏某某、吉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1)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发改价认字[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2)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左发改价字[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2)巴林左旗公安局左公(刑)勘【202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某、布某某、斯某乙(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布某某、斯某甲盗窃185头羊,伙同斯某乙(巴某某)盗窃153头羊,共计价值441,180.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小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年至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小某某、布某某盗窃185头羊,价值274,89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拒绝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小某某、斯某甲盗窃185头羊,价值274,89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斯某乙(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小某某盗窃153头羊,价值166,29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德巴雅尔

2020年06月11日 

附:

1.案件材料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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