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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小某、阿某某布等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小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5********,彝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布,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5********,彝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5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维炀,男,四川省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马吉布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84********,彝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2********,彝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查获并临时羁押,同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8********,彝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拉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阿某某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了小某、阿某某布为首,沙马吉布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成都、资阳等地多次对建筑行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多次以建筑工地为作案目标,隐瞒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自身信息与招工方达成口头协议后,随机聚合被告人木某甲、拉某某等人,先后前往成都市高新区、资阳市安岳县等地的36个建筑工地虚假应聘。招工方愿意招录,小某、阿某某布等人便提出上班期间要喝酒、需安排单独寝室等条件予以刁难,遭招工方拒绝后,即采用尾随、纠缠、起哄、喧哗等软暴力,要求招工方赔偿车旅、误工、生活等费用,先后从李某甲、黄某某等42名被害人处索取人民币共计276490元,对成都、资阳等地建筑行业的用工、施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小某、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成都市高新区“雅和路公用建设工程”工地敲诈勒索符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成都市郫都区“欣茂.西郡兰庭”工地敲诈勒索周某甲人民币1400元。

3.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地铁13号线出口”工地敲诈勒索王某甲人民币8800元。

4.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遂宁市船山区“置信丽府”C区工地敲诈勒索田某某人民币28500元。

5.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崇州市街子古镇“中国青城国际颐养中心”工地敲诈勒索李某乙人民币1400元。

6.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雅安市雨城区“川西农副产品物流园”工地敲诈勒索彭某某人民币8600元。

7.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等人到眉山市仁寿县“信利TFT—LCD第五代高端显示器厂房”工地敲诈勒索邓某某人民币3600元。

8.2019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沙马吉布子等人到成都市高新区新川路“OPPO第二运营基地”工地敲诈勒索徐某某人民币6000元。

9.2019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遂宁市射洪县“正黄.金域香江”工地敲诈勒索何某甲人民币7000元。

10.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广元市利州区“皇泽寺亮化工程”工地敲诈勒索李某丙人民币7500元。

11.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等人到成都市锦江区“蓝润V客东都一期工程”工地敲诈勒索李某丁人民币5300元。

1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阿某某布等人到成都市温江区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院工地敲诈勒索张某甲人民币3500元。

13.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运汽车厂”工地敲诈勒索孙某某人民币3300元。

14.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自贡市荣县朝阳路“环海翡丽城”工地敲诈勒索刘某甲人民币7200元。

1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沙马吉布子等人到自贡市大安区“东城雅筑”工地敲诈勒索李某甲人民币3500元。

16.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资阳市雁江区“中国牙谷科创园”工地敲诈勒索宗某某人民币7000元。

17.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沙马吉布子、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泸州市合江县“中国五冶集团泸州老窖酒厂技改项目”工地敲诈勒索高某甲、何某乙人民币18000元。

18.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等人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水居”B区工地敲诈勒索李某戊人民币6500元。

19.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成都市双流区“天府生物城中建三局F地块项目”工地敲诈勒索阳某某人民币10800元。

20.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等人到自贡市自流井区305国道旁的“绿地跨贸港新里城”工地敲诈勒索李某己人民币3600元。

21.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等人到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城南壹号”工地敲诈勒索黄某某、池某某、冯某某人民币19800元。

2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韩延鑫汇园420灾后重建项目”工地敲诈勒索周某乙人民币3600元。

2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等人到成都市温江区“康德馨苑”工地敲诈勒索梁某某人民币9500元。

24.2019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小某、木某乙等人到广汉市北外乡“金科集美水岸”工地敲诈勒索王某乙人民币5500元。

25.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等人到成都市成华区成绵立交附近的海滨湾村六组1号楼建筑工地敲诈勒索向某某人民币3000元。

26.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小某、木某甲、拉某某等人到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罗妙真村“河堤修复工程”工地敲诈勒索唐某某人民币6000元。

27.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阿某某布等人到南充市仪陇县仪陇一中分校工地敲诈勒索钟某某人民币9800元。

28.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绵阳市经开区“南城悦府”工地敲诈勒索杨某某人民币13120元。

29.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南充市顺庆区“柏林春天小区”对面的“锦华府”工地敲诈勒索敬某某人民币14500元。

30.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小某、吉某甲(另案处理)、木某丙等人到眉山市东坡区“领地兰台府”工地敲诈勒索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3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小某等人到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工地敲诈勒索李某庚、骆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小某、沙马吉布子、阿某某、木某乙、木某丙等人到南充市仪陇县“仪陇中学新政校区”工地敲诈勒索郑某某、高某乙人民币7500元。

33.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小某、木某乙、木某丙等人到成都市青白江区桂红路一工地敲诈勒索张某丙人民币2470元。

34.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拉某某与同波某某、以某甲、以某乙、吉某乙(均未到案)等人到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中石油安岳气田高石梯项目”工地敲诈勒索刘某乙人民币3500元。

35.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吉某丙(另案处理)、吉某甲等人到广汉市天津路“金雁.蔚蓝郡”工地敲诈勒索邹某某、刘某丙人民币6900元。

36.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阿某某布、小某、阿某某、吉某丙、吉某甲等人到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朗诗上林熙华府”工地敲诈勒索何某丙人民币11800元。

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木某甲、沙马吉布子、拉某某先后于2019年5月28日、5月28日、6月1日、7月11日、8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

2019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布酒后驾驶川W46807号比亚迪牌灰色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益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大道中段1918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布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5mg/100ml。被告人阿某某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通讯记录等书证;2.陈渝、吴强等证人证言;3.符某某、周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木某甲、沙马吉布子、拉某某、同案人吉某丙、吉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索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小某与同他人作案33次,索取人民币2597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阿某某布与同他人作案20次,索取人民币149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沙马吉布子与同他人作案6次,索取人民币61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木某甲与同他人作案2次,索取人民币25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拉某某与同他人作案2次,索取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木某甲、拉某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某某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木某甲、沙马吉布子、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多次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琼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小某、阿某某布、沙马吉布子、木某甲、拉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据 14册1903页,散件105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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