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尉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号,现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尉某某明知梁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诈骗使用的付款二维码,帮助梁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4000元。后尉某某将诈骗所得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多次共转给梁某某1826元,尉某某获利2174元。到案后,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卢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作案手机)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梁某某对被告人尉某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王彦凤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