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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尉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尉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后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尉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3的大众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榆林大道与汽贸路北100米处“东洲集团公司”门前时,与女朋友刘慧平吵架并砸车玻璃,附近居民报案后被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尉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9.77k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拓诚的证言;

3、被告人尉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慕利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552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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