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单位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13****,单位地址射阳县城**村**组**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1318211****。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住射阳**区**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徐州市沛县**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集团**煤矿**,住徐州市沛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成立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煤炭购销业务。2017年11月,因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梁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请其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梁某某没有真实煤炭购销业务,仍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请张某某帮忙开票。后张某某联系了济宁**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贾某甲,双方谈好开票费为10%。2017年11月28日,贾某甲以济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499358.95元,税额为84891.05元,价税合计584250元。同日,梁某某将事先约定的10%的开票费58425元通过其本人的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卡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于收款次日将该款转入张某某指定的银行卡中。张某某在扣留贾某甲事先答应给其的3500元“烟酒费”后,将剩余的钱转入贾某甲指定的银行卡内。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射阳县税务局申报抵扣。
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901.05元。
被告单位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银行卡交易记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射阳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区**楼**室(联系电话1301653****);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徐州市沛县**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5223****);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徐州市沛县**镇**村**号楼**室(联系电话1391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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