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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8〕1408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回族,大专文化,打工,籍贯: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户籍住址:贵阳市云岩区****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于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封某在本市南明区**路**小区贩卖一包毒品给购毒人员蔡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当场搜剿到封某贩卖的毒品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涉案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送检收据、毒品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封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亲

2018年11月28日

附:一、被告人封某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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